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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園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規定
日期:2020-02-15 瀏覽次數93次
園區公積金中心關於調整園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規定的通知 公積金〔2016〕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的通知》(蘇府〔2016〕150號)要求,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規定的通知》(蘇房金規〔2016〕9號),結合園區實際,現就園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作如下調整: 一、借款申請人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 (一)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住房總價的50%; (二)調整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甲類計劃和乙類計劃參保人員貸款額度均可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後,由借款申請人自主選擇: 個人可貸額度1=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申請人)繳存社會保險(公積金)的繳費基數×35%(規定比例)×12(月)×貸款期限(年) 個人可貸額度2=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6(倍);貸款年限按照月還款額度不應超過月繳存基數的50%確定。 (三)借款申請人及共同借款申請人中有兩人(含)以上共同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調整為50萬元;僅借款申請人參與計算可貸額度的,貸款最高限額調整為30萬元。 二、暫停受理借款申請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增量公轉商)業務。 三、在執行日前已辦理網簽合同,或已簽訂認購協議且已支付部分房款購買預售房源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4日起執行,未涉及內容仍按原規定執行。西安工業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一六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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